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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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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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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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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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