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按照上述方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 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按照上述方式给付“意外 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 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流产、分娩、牙齿修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