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10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 如果被保险人既没有获得公费补偿,也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9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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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 对于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或 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福利机 构或任何第三方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1. 如果已经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按100% 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2. 如果既没有获得公费补偿,也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按9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细菌、病毒感染、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公费或社会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未获得公费或社会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