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 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 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 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航空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