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特定灾害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特定灾害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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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九种特定灾害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灾害意外 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因九种特定灾害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灾害意外 全残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 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定灾害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特定灾害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