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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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 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 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 止。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营运车辆或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2.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13.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
14.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15.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不在此列。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扒车、跳车、人员超载、驾驶或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参加高风险运动、细菌、病毒感染、流产、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驾乘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驾乘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