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 120%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 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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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 120% ×(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 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 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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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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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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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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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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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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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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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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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已交保费 - 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或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