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前已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亦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我们按退保处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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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身故时的 已支付的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身故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 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 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