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身故的,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参与伤残评定)。
3. 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上述2.4.1.1 至2.4.1.2 中的每个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各项基本保险责任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我们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遗体遣返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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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责任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 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 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障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 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我们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金”。因第三者造成伤害,遗体遣返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 承担的部分,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进行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遗体遣返 (可选) |
实际费用 (因第三者造成的伤害,费用由第三者承担)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