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项特定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我们仅给付一次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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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起九 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且已 经接受合同约定的四项特定手术,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 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定手术医疗费用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