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且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按如下约定赔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或被保险人年满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较早者。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含5年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
保单生效5年后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