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按照上述第2.3.1条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倍和1000万元的较小值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满期日,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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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人。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持续有效至满期日,且仍生存,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除按照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倍和1000万元的较小值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全部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
满18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1.2 | |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或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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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