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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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补偿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按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 后,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五十 元,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补偿金”累计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 累计给付达到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后,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 后,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五十 元,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在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补偿金”累计给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 累计给付达到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 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 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如果 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 赔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 间盘突出症;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