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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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发生身故或全残, 将豁免主合同所应缴付的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若于合同生效日 起一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发生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豁免主合同所应缴付的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起一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个保单年度开始,但自我们接获书面理 赔申请之日起一年以前的到期保险费则不予豁免。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