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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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零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