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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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 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 该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人 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工 伤认定证明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 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人 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工 伤认定证明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 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一百八十 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 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 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 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 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因工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己给付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因工意外残疾 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 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对该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 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一百八十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 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若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非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 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 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 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 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因工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意外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
非因工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意外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