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美满的递增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至87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首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之后每年递增首年给付额的3%,且保证给付至79周岁,每年递增的养老年金助您有效缓解通胀压力,长期美满的养老年金让您颐养天年。
注: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
及时的退休补助金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至69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退休补助金”,且保证给付至69周岁,适时补助让您无忧退休。
注:若被保险人在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退休补助金”。
灵活的年金安排
50周岁,55周岁,60周岁三种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供您选择,加上多达6种的缴费期限,让您根据需要灵活地进行财务安排。
高额的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高额“满期保险金”,恭贺您健康长寿。
周全的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
1)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身故,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后身故,按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20%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3)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的保单红利
每年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现金红利,尽享更多收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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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仍生存, 则我们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养老年金=基本保险金额×80%×(1+3%×(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 合同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 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 时。若在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合同效力终 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 故,合同效力终止,将按以下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身故,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 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 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后身故,按累计已缴纳保险费的120%和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因遭 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2.4.1 条的“身 故保险金”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退休补助金 | 在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仍生存, 则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退休补助金”,直至 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 准)。 合同的“退休补助金”保证给付至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零时。若在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退休补助金”,合同效力终 止。 |
30周岁的康先生,投保了海康「金色华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每年缴费5666元,交费至6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6.1 中的第1 条、第2 条以及第4 条至第7 条;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4.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2年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
保单生效2年后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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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10 (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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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补助金 |
基本保额×20% (年金领取日至6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至6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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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80%×(1+3%×(保单周年日周岁年龄约定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年金领取日至87周岁或身故,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至7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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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