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持续奖金
若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收到合同 3.3 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将无息返还 已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收到合同 3.3 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按收到 合同 3.3 条所列全部索赔材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保险金额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持续奖金 | 1. 缴清前五个缴费年度的期缴保险费; 2. 累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超过累计趸缴额外保险费和累计已领取的持续 奖金二项之和; 则自第六个缴费年度起,若您缴清应缴期缴保险费,将按该期缴保险费的 2%给付持续奖金。 该持续奖金将按期缴保险费投资比例在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建立个人账户 | 已交保费 |
已建立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价值+约定保额 | |
持续奖金 |
当期已交保费×2% (第6年可领取,并分配至各投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