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长期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交的各期保险费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及其长期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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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长期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交的各期保险费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主合同及其长期附加合同及本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