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全残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