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发生以下保险事故,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合同第2.3.2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则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简称《工伤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工伤标准》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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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 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合同第 2.3.2 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则我 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 成《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简称《工伤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
投保年龄:16-6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
保险期间:根据施工期间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工伤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工伤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该产品仅限北京地区销售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1.5倍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