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意外保障产品,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包含4项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投保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附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符合《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III度烧烫伤,我们根据《意外烧烫伤保险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烧烫伤部位和相应的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予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烧烫伤时,我们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若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时,我们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骨折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的,我们根据《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三》)所列骨折部位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三》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三》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三》中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75%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三》中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25%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三》中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10%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三》内所列不同一块骨的骨折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同一块骨发生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若连续5个月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块骨发生一次以上骨折的,不论该5个月内的各意外事故原因是否相同,视同一次意外事故,即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同一块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我们将不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充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轻度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四》)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补充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四》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每一被保险人的“补充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 按事故发生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者, 按事故发生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

保险期间一年或一年以下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给付表一、二和三中给付比例100%的残疾、烧烫伤和骨折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给付表一、二和三中给付比例为100%的残疾、烧烫伤和骨折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或分娩、细菌或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全残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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