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 保障高额
特别关爱 无免责期
高额赔付 转移风险
人员增减 方便快捷
理赔服务 优质高效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上海、北京、广州、深圳10万,其他城市5万)
其他提示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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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缴费方式:趸缴
保障年限:一年及一年以内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