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广泛 全面关爱
保额灵活 自由选择
保费低廉 服务社会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符合《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 按事故发生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之一者,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
投保年龄:16-60周岁(续保可放宽到64周岁)(对于16岁以下和64岁以上的投保要求,由核保人根据具体情况审核)
缴费方式:趸缴
保障年限:一年及一年以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或分娩、细菌或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