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领先计划 助飞梦想
教育津贴,学费无忧
- 被保险人年满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高中教育金”(投保年龄<13周岁〕。
- 被保险人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大学教育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每两个保单周年日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终止。 |
高中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的年龄未满13周岁,则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16周岁、17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高中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
大学教育金 | 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大学教育金”予被保险人。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交保险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交保险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16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6% (保单生效第4年起每2年领取一次) |
高中教育金 |
基本保额×12% (投保时年龄未满13周岁时,15、16、17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45% (18、19、20、21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身故 | 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已领取高中教育金-已领取大学教育金) |
全残 | 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已领取高中教育金-已领取大学教育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2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周岁,为其刚出生6个月的爱子投保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年缴保费7,386元,缴费至16周岁,保障至10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