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8 周岁前身故:按 “累计已交保费” 与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中的较高者赔付。 18 周岁后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与 “累计已交保费 × 给付比例” 中的较高者赔付。给付比例根据 “到达年龄”(身故时年龄)划分:18-40 周岁赔 160%、41-60 周岁赔 140%、61 周岁及以上赔 120%。 |
全残保险金 |
赔付规则与身故保险金完全一致(按 18 周岁前后、到达年龄划分),保障范围延伸至 “全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失去劳动能力,可通过理赔金覆盖康复费用、生活开支,避免家庭经济因 “全残” 陷入困境;需注意,全残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仅按实际发生的情形赔付其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仅针对 18-70 周岁(含)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在赔付 “身故保险金” 的基础上,额外按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相当于 “双重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