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1)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确诊某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3)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与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1.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合同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确诊某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 2.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七十周岁,且符合下列两项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1.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且被保险人为男性;
2.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且被保险人为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