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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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对应给付比例或现金价值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给付比例: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