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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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可选责任 |
猝死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猝死,且被保险人猝死时未满六十五周岁,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见释义)身份搭乘(见释义)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保险公司除按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且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六十五周岁,则保险公司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