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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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2)年满18周岁, 若您选择保障计划一,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二者取大。 若您选择保障计划二,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 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乘以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给付系数;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即为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每三个保单年度为一个周期,首个周期内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给付系数为 100%,以后每个周期内的给付系数在上个周期给付系数的基础上增加 5%,即首个周期为 100%,第二个周期为 105%,第三个周期为110%,以此类推;同时, 给付系数最高以 150% 为限; *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 给付比例:18(含)至 40 周岁(含 ) 160%;41(含)至 60 周岁(含 ) 140%;61 周岁(含 )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