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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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