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和3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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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按确诊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3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给付60%基本保额,累计6次(与轻症共享)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给付30%基本保额,累计6次(与中症共享) |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
糖尿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糖尿病,且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前被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该重大疾病属于下述六种重大疾病且由糖尿病导致,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糖尿病额外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被确诊患有同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若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八十周岁,且符合下列两项情形之一的,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1. 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且被保险人为男性; 2. 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且被保险人为女性。 |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可选)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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