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九种,分别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
3、等待期: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为合同的等待期。
4、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的次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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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