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7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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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
1、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驾乘意外全残保险金。 |
特定骑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骑行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特定骑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骑行意外全残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高空坠物意外全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所有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