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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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除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外,保险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保险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除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给付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心脑血管疾病的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包括: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且被保险人再次被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未满八十周岁,我 们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含持续、复发及转移),且被保险人确诊该“恶性肿瘤——重度”时未满八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保险合同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恶性肿瘤——重度”&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