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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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进行必要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大病保险、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任何医疗费用补偿后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如果被保险人既没有获得公费医疗补偿,也没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按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大病保险、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任何医疗费用补偿后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