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的天数×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按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再按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的天数×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