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项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约定的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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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合同约定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为:“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约定中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合同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
陆海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再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陆海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节假日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再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