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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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
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合同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