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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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如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十年,保险公司将按给付年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
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保险公司将按给付年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40%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