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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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