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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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故保险金。 (一)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与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七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