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与本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七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与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七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