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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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主险: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险:(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与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对应的比例。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七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期满日除外)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保险费×对应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