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3.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3.3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若被保险人职业为司机,则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驾驶私家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3.4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3.3.5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3.3.6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若被保险人职业为司机,则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驾驶私家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私家车驾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附加合同3.3.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一)至(十一)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3.3.1条、3.3.2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一)至(十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3.3.3条、3.3.4条、3.3.5条、3.3.6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6,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二)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30/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