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
比例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
61周岁以上 |
120% |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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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 2、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