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百万乘祥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非意外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因私家车乘驾意外、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轨道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3.1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返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5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险单年度-1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3.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符合本合同3.3.3条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我们仅按照本合同3.3.3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3.3.3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若被保险人职业为司机,则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驾驶私家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3.3.4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5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6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7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3.8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对应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险期间 比例
20年 110%
30年 130%

以上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给付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符合合同3.3.3条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仅按照合同3.3.3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保险金责任。
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若职业为司机,则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驾驶私家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于合同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对应的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3.1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一)至(三)、(五)至(十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3.2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一)至(三)、(五)至(十四)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3.3条、3.3.4条、3.3.5、3.3.6、3.3.7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四)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20/30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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