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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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A)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同一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则保险公司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社保)(B)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同一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