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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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2、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