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若职业为司机,则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驾驶私家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私家车乘驾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 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商务车、班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满期保险金 | 于合同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以上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给付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 上保险金。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 |